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範圍。同時,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戀愛同居暴力由刑法等調整
  意見稿起草說明稱,家庭暴力形式表現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
  意見稿據此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慮到家庭寄養關係客觀上類似於家庭關係,意見稿規定,具有家庭寄養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起草說明稱,至於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發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意見稿建立了家庭暴力發現和報案制度。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征求意見稿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可書面告誡輕微家暴
  意見稿還設置公安機關告誡制度,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
  對輕微家庭暴力,意見稿稱,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受害人可申請家庭“禁止令”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在民事訴訟中或者訴訟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
  為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意見稿規定,在離婚、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尚未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裁定撤銷。
  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  (原標題:反家暴法征求意見 同居施暴不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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