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建
  在澳門回歸15周年之際,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近日高度評價澳門駐軍15年來對澳門特區的貢獻。15年來,澳門特區政府也積極推進保障駐軍履行職責的立法工作,為其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澳門回歸之初,特區防務與駐軍事務在澳門原有法律中一片空白。根據駐軍法相關規定,2000年10月,經中央政府有關部門與特區政府商定,正式啟動保障駐軍履行職責的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已制定相關法律4部,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和規範性文件8個,保障駐軍履行職責、保護澳門防務利益的特區法律已初步形成較完備的體系。
  一是有關提供軍事用地、保護軍事設施的法律。駐軍法規定,澳門駐軍的軍事用地由特區政府無償提供,駐軍和特區政府共同保護特區內的軍事設施。駐澳部隊進駐之初,特區政府即於2000年制定《保留土地供駐澳門部隊使用》行政法規,為駐軍無償提供兩處軍事用地,後又根據駐軍防務的需要兩次增加提供軍事用地。同時,特區於2004年分別制定《軍事設施的保護》法律和多項行政法規,以有效保護軍事設施安全。
  二是有關保障駐軍履行職責享有的權利豁免法律。駐軍法規定,特區以法律保障駐軍及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享有的權利和豁免。2000年特區發佈相關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駐澳部隊作為中央駐澳機構之一,依法享有不低於外交機構和人員所享有的與其身份相符的保障及豁免。2009年特區又專門制定《駐澳門部隊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法律,對駐軍人員在履行防務職責時享有的權利豁免和義務等作了進一步規定。
  三是保護駐軍和防務利益安全的法律。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據此,2009年澳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對7種危害國家安全包括駐軍與防務利益安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是協助特區政府執行維穩救災任務的法律。根據基本法、駐軍法,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2005年,特區制定了《訂定規範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事宜》法律。
  這幾方面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結構完整、操作性強的制度體系,不僅對保障駐軍履行職責、保護特區防務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也填補了特區法律在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方面的空白,對完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具有獨特意義。▲(作者是中國軍事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曾參與澳門駐軍法起草工作和協助澳門特區政府立法工作)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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